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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华容县委
华容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在招商引资和争项争资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的规定
华发〔2005〕10
号
按照“置业岳阳——扩大招商引资工程”的要求,为降低投资成本,营造少环节、快节奏、高效率和公开、公正、公平、诚实、守信、践诺的经济环境,进一步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招商引资和争项争资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奖励对象
1.凡成功引进县外资金到我县投资(包括促成已落户外来投资企业扩大在我县投资),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引荐、承办单位和个人。
2.为招商引资工作作出了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
二、奖励办法
1.引进投资工业项目,项目竣工后形成了新增税收、扩大就业的,原则上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税率较高和税率偏低的项目,奖励比例按专项专议原则另行确定。
2.引进投资非工业项目,属农业综合开发和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性质的,视其综合效益,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至3‰给予奖励;属其他性质的,在项目竣工并形成新增税收、扩大就业后,视其对财政的贡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至2‰给予奖励。
3.引进县外资金对国有及集体改制企业整体收购的,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
4.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的,奖励办法暂按《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容县2005年争取国家专项资金专项贷款的奖励办法〉的通知》(华政办发〔2005〕7号)执行。
5.银行对本县单个工业企业及单个公益设施项目的信贷支持超过500万元的,对银行负责人及责任信贷员按工业企业和公益设施项目实际使用贷款额的2‰给予奖励。
6.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承办人、协调人,奖金分配比例为:项目引荐人60%,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有功人员30%,负责协调的有功人员10%。
7.乡镇招商引资除对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外,项目投产后新增的地方收入连续3年100%返给乡镇。
8.非专门招商引资工作的行政事业单位招商引资,除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实行奖励外,连续3年按项目投产后新增地方收入的30%至50%列入下年度该单位预算,可用于改善办公条件和干部职工福利待遇。
9.专门从事招商引资和争项争资的工作部门,工作经费及奖金按绩效挂钩、特事特议的原则另行确定。
三、评奖程序
1.成立华容县招商引资奖励评审领导小组,胡光前同志任组长,王洪斌、姜新春同志任副组长,县委办、政府办、商务局、发展和改革局、科技局、工业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对申请奖励的项目进行审查,核定引资和争资金额,拟定奖励对象和等级。
2.评奖活动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申请奖励者填写《华容县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后,报县商务局。
3.县委、县政府审定由县招商引资奖励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的奖励对象和奖励等级,在招商引资工作大会上予以奖励。
4.奖励基金分别从项目受益单位以及项目税收属地财政列支。
从2005年1月1日起,招商引资和争项争资工作奖励按本规定执行。以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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